陳水扁等起訴書,檢察官的「道德性字眼」 【Comment】 據報紙所言,陳水扁案起訴的記者會怎一個「亂」字了得。 法律,是社會科學的應用科學,本來應充滿技術性與邏輯性的,但看台灣的司法文件,卻充滿情緒性與道德性的字眼。陳水扁案的起訴書結論部份,就是經典。 檢察官,猶如大清帝國(與以前)的縣太爺,或者宋代的包公,常以道德凌駕專業,似以羞辱為目的,從而混淆或貶損了專業。 其道德訓示字眼,就起訴書內陳水扁與吳淑珍的部份即有: …冀求脫罪,毫無悔意;…極力撇清罪行,甚至;…被告吳淑珍雖未具公務員身分,然其;…吳淑珍身為總統夫?台灣房屋H,理當輔佐總統,盡心國事,況長年犯罪手段十分惡劣;…貪得無厭,品行甚差;…不但否認犯行,更推諉責任予聽命無奈之公務員,犯罪後態度卑劣;為搜刮財物;…任意指揮政府官員,大肆干政,嚴重紊亂行政體制,並妄費公帑,犯罪所生危害重大;…其毫無悔意;…個人貪婪成性,濫用權勢,敗壞官箴;…從重量刑等等。 特偵組嚴厲訓斥卻不依法具體求刑,欲持續羈押卻不抗告法院釋放裁定,種種行為無法律邏輯之一貫性,令人無法理解。 陳水 看房子扁等起訴書部份內容 (二)、核被告陳水扁所為: 1.國務機要費部份: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絛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、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、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、第214條、第217條之偽造文書罪嫌;其所犯偽造文書罪部份,並請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規定,加重其刑。被告陳水扁與被告吳淑珍、馬永成、林德訓、陳鎮慧等4人間就上開貪污罪嫌、偽造文書罪嫌部分,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及連續6 9 1 新成屋 犯論處。又被告陳水扁所犯之貪污與偽造文書罪間有方法、結果之牽連關係,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。 2.龍潭購地案部分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。被告陳水扁與被告吳淑珍、李界木、蔡銘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請依共同正犯論處。 3.洗錢案部分 被告陳水扁在96年7月11日前之洗錢行為,請依96年7月1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,以連續犯論。 在96年7月11日後之洗錢行為,請依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,分別論處。 4.被告陳?廬山住宿糮騚N上開三罪,犯意個別,行為互殊,請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,分論併罰。 被告陳水扁於就職二任總統時,皆依照憲法第48條規定宣誓遵守憲法,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,保衛國家,無負國民付託,如違誓言,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。詎其行為竟與上述誓詞完全相左,在國務機要費中甚至教唆部屬偽證、偽造證據,並多次提出虛偽事實掩飾犯行,冀求脫罪,毫無悔意。在龍潭購地弊案及洗錢案中,極力撇清罪行,甚至推卸罪責予無奈配合之公務員,品行欠佳。又因貪瀆獲取之不法利益龐大,利用公權力牟利過程,嚴重破壞國家公務體制之正常運作,危害非輕。其透 廬山飯店過複雜手續洗錢至國外,非動用司法互助,無法追查,犯罪手段惡劣。而貪瀆所得明知係留由陳致中等子女私用,竟以從事國外公共事務為詞狡飾,犯罪後之態度不佳,貴為總統之尊,非但無法為民表率,甚至貪瀆醜聞,流傳國際,犯罪所生之損害深重,請審酌其辜負國民付託之程度,依其宣誓誓詞,給予最嚴厲之制裁,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。 5.扣案之蓋有偽造印文之「總統府(總統辦公室季獎勵)總統犒賞清冊」請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。前述貪污犯罪所得新臺幣1億415萬2395元,美金1198萬元,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、2項追繳或追徵其價額。 ( 廬山溫泉三)、被告吳淑珍部分: 1.國務機要費部份: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絛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、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、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、第214條、第217條之偽造文書罪嫌;被告吳淑珍雖未具公務員身分,然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陳水扁、馬永成、林德訓、陳鎮慧等4人間就上開貪污罪嫌、偽造文書罪嫌,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、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,並請依連續犯論處。又被告吳淑珍所犯之貪污與偽造文書罪間有方法、結果之牽連關係,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。 2.龍潭購地案部分 花蓮旅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。被告吳淑珍雖未具公務員身分,然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陳水扁、李界木與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蔡銘哲,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實施此部份犯罪,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、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。 3.南港展覽館案部分 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。被告吳淑珍雖未具公務員身分,然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共犯余政憲,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共同實施此部份犯罪,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、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。被告吳淑珍所犯之前開兩罪互有方法 花蓮民宿、結果之牽連關係,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。 4.洗錢案部分 被告吳淑珍在95年7月1日前之洗錢行為,係犯96年7月1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,並請以連續犯論。在95年7月1日後之洗錢行為,請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1項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,分別論處。 5.被告吳淑珍就上開四罪,犯意個別,行為互殊,請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,分論併罰。被告吳淑珍身為總統夫人,理當輔佐總統,盡心國事,況長年享受國家最優渥俸給,生活已甚富裕,竟利用總統夫人地位,為圖夫妻及子女私利,巧取公務及私人巨額不法財物,再以人頭洗錢隱匿犯罪所得財物。 以其洗錢手法遍及國內外各地區,追查 吉安民宿困難,犯罪手段十分惡劣。復利用權勢大量蓄積財物,貪得無厭,品行甚差。犯罪後不但否認犯行,更推諉責任予聽命無奈之公務員,犯罪後態度卑劣。其為搜刮財物,竟利用總統夫人身分,在官邸任意指揮政府官員,大肆干政,嚴重紊亂行政體制,並妄費公帑,犯罪所生危害重大,請審酌其毫無悔意,及因其個人貪婪成性,濫用權勢,敗壞官箴等情,予以從重量刑。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。 6.前述侵占及詐領犯罪所得新臺幣1億415萬2395元,美金1471萬5500元,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、2項追繳或追徵其價額。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花蓮住宿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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